索引號 | 0160921141/2024-01041 | 發布機構 | 吳堡縣應急管理局 | 發布日期 | 2024-05-24 08:45 |
名稱 | 吳堡縣應急管理局包容審慎監管執法“四張清單”” |
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| |||||
一、下列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,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處罰 | |||||
序號 | 行政處罰事項 | 實施機關 |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| 法律依據 | 備注 |
1 |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。 | 吳堡縣應急管理局 | 生產經營單位已制定應急預案,沒有造成危害后果,主動改正違法行為,期限內對預案進行評審。 | 1.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; 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。 | 1.對當事人給予教育; 2.加強日常監督管理。 |
二、下列違法行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,不予行政處罰 | |||||
序號 | 行政處罰事項 | 實施機關 |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| 法律依據 | 備注 |
1 |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的。 | 吳堡縣應急管理局 | 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,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,并在限期內改正的。 | 1.《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》第三十條第一項; 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。 | 1.對當事人給予教育; 2.加強日常監督管理。 |
三、下列違法行為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,不予行政處罰 | |||||
序號 | 行政處罰事項 | 實施機關 |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| 法律依據 | 備注 |
1 |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變更企業名稱、主要負責人、注冊地址,未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。 | 吳堡縣應急管理局 |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未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,且在違法行為被發現前,已主動申請辦理變更手續,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。 | 1.《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》第三十二條第九項; 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。 | 1.對當事人給予教育; 2.加強日常監督管理。 |
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| |||||
序號 | 行政處罰事項 | 實施機關 | 減輕處罰適用條件 | 法律依據 | 備注 |
1 |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的。 | 吳堡縣應急管理局 | 生產經營單位雖未按照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,主動采取相應招聘措施等予以糾正的,減輕危害后果的。 | 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九十七條第一項; 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二條。 | 1.對當事人給予教育; 2.加強日常監督管理。 |
2 | 未按規定公開安全評價報告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資料的。 | 吳堡縣應急管理局 | 檢測檢驗評價機構主動予以糾正違法行為,減輕危害后果的。 | 1《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》第三十條第三項; 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二條。 | 1.對當事人給予教育; 2.加強日常監督管理。 |
從輕處罰事項清單 | |||||
序號 | 行政處罰事項 | 實施機關 | 從輕處罰適用條件 | 法律依據 | 備注 |
1 |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、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。 | 吳堡縣應急管理局 | 生產經營單位積極配合檢查,未造成危害后果的,主動予以糾正,經復查符合要求的。 | 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九十九條第一項; 2.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二條。 | 1.對當事人給予教育; 2.加強日常監督管理。 3.以法定最低限處罰。 |
2 | 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。 | 吳堡縣應急管理局 | 生產經營單位主動予以糾正的,積極消除危害后果的,限期支付員工工資和培訓費用的。 | 1.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; 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二條。 | 1.對當事人給予教育; 2.加強日常監督管理; 3.以法定最低限處罰。 |
不予實施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| |||||
序號 | 行政強制事項 | 實施機關 | 不予實施行政強制適用條件 | 法律依據 | 備注 |
1 | 查封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、設備、器材的。 | 吳堡縣應急管理局 | 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、設備、器材沒有明顯社會危害性,未造成危害后果,且企業主動消除的。 | 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; 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》第十六條第二款。 |